分期缴纳的第二期以后保险费,应照保险合同所载交付方法及日期,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点交付。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交付时,宽限期为60天。 约定以银行转帐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或以后的分期保险费,本公司于知悉未能依此项约定收取保险费时,将催告投保人缴付保险费,其宽限期依前项约定处理。 逾宽限期仍未交付保费者,保险合同自宽限期终了的次日起中止效力。 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时,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。 本公司在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后,将邮寄书面通知知会保户详情。
本公司于每期扣款确认收到保费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客户寄发保险费发票作为保户缴费的凭据。如遇保险费发票遗失,请您使用当地的客户服务热线申请补发收费凭证,该收费凭证在本公司的效力同保险费发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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